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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营商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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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9-13 11:40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营商场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建造一项目,七层以下是商场,七层以上是住宅,现在商场部分已经投入营业,由地产自营该商场。
一、建造该项目时,就是为了建设大型商场,进行自营,只为住宅部分办理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商场部分是否可以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呢?
在工程立项手续上,发改委立项时是建设大连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相关手续上也是按建设新玛休闲广场项目办理,但是,没有明确商场跟住宅的比例。
二、如果按照建造开发产品处理,现在开发产品商场部分已投入使用,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公司是否必须进行转作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但是,转作固定资产是视同销售,要缴大量的企业所得税,公司想在开发产品中放着,同时也不计提折旧,是否可以,请博导指教!谢谢!
三、房地产企业建造办公楼也是开发产品吗?
上述问题我们反映到当地税务局,税务部门也确定不准的。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1 13:23
顶一下,学习学习.
作者:
帅帅
时间:
2009-3-11 14:26
关于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问题现在已经明确,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不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其他问题有待研究。
作者:
宋佳
时间:
2009-3-13 09:59
房地产企业建造办公楼也是开发产品吗?
个人认为:如办公楼单独立项,建造时在"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结转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进费用,这样处理不用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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