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税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代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计入营业额征营业税,但房地产企业按规定代收的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属于其营业收入,不征营业税。 |
| 土地增值税 |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并计算土地增值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
| 企业所得税 | 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
| 营业税 | 将不动产用于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奖励给职工等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行为(不含股权投资),要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 |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强调有偿转让,其中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不征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当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投资企业将房产再转让时就征税。 |
| 企业所得税 |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