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阿根 于 2008-6-12 13:20 发表 楼主见地很专业,相当全面,不愧为总监。甚至谈到了我们平时所说的统借统贷的概念 想问一下楼主对“(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