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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息资本化问题的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文竹草88    时间: 2011-4-7 10:23
标题: 利息资本化问题的请教
我公司属于工业企业,现在买地盖厂房,买地的程序已经走完,厂房年底封顶。买地的资金和建厂的资金是分开贷款的。公司想把买地的费用和利息在本月从“在建工程”转到“无形资产”中,转出后买地的后期利息直接进当期损益,不再“在建工程”进入资本化了,这样可以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可以减低资产总额,避免房产税,如果进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方面对利息是否有要求?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4-7 13:43
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我认为,工业企业购土地款首先应计入无形资产,如你公司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应转入在建工程,其间发生的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反而增加了以后固定资产的价值。会因此多交房产税。建设后至完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因此发生的利息都应资本化。
           如你公司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土地成本不转入在建工程,而应放在无形资产,由此发生的利息费用都不应资本。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4-7 14:06
但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按此条规定,为建造厂房的土地款货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应予资本化,税前扣除应按此规定执行。

这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区别,至于房产税的计算缴纳,还是应按会计的核算金额来计算。
作者: li4901168    时间: 2011-4-11 08:30
领教了
作者: 渔翁0    时间: 2011-5-1 20:02
业精于勤而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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