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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下车库最新政策简答 [打印本页]

作者: 高级会计人    时间: 2011-3-30 11:31
标题: 地下车库最新政策简答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1-3-30 12:22
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这句话的意思是停车场所出售时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
作者: sunny2011    时间: 2011-3-30 13:24
标题: 地下车库
还要看地下车库是否有产权,如果给购买者办理了产权,不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了吧
作者: 高级会计人    时间: 2011-3-30 19:08
地下车库,各税务机关平时掌握的政策尺度就有很大差异。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8-22 10:06
谢谢楼主。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8-27 16:37
好,谢谢分享。
作者: 付丽俊    时间: 2012-8-28 16:36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yt215    时间: 2012-8-28 23:10
看一下
作者: 天津天信    时间: 2012-12-24 16:44
看一下
作者: wiener    时间: 2012-12-26 09:28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846075023    时间: 2013-1-18 21:32
谢谢分享
作者: hsdc869    时间: 2014-4-11 10:58
各个市的政策执行不一样啊
作者: denningdun    时间: 2014-4-11 15:07
越来越不清楚了。
作者: 大正    时间: 2015-12-23 09:54
谢谢分享
作者: dz0076079    时间: 2016-2-8 16:05
正在从事房地产行业会计,来学习
作者: nombary    时间: 2016-11-15 10:52
谢谢分享,感觉实际处理中有争议啊
作者: aj450322    时间: 2017-8-20 11:15
学习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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