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率.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3-28 13:11
标题: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另有规定外,其他行业都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以下简称:
“
三项费用
”
)扣除的计算基数?先让我们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
1
行
“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9 Z& q" F: F5 N0 I
没有相关文件对预售收入能否作为
“
三项费用
”
扣除的计算基数。
但是,我们
12366
就此问题向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权威人士请示过,他的答复是:可以。并说他
3
月份到扬州学习时,老师讲,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可作为
“
三项费用
”
的基数。填报汇算报表时,涉及填表的逻辑关系,可不考虑。(这一点,请各位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人员说明,如果税务人员不信,可让其从内部逐级向省局所得税处请示)
0 E1 _. f' `8 C! ?8 Q/ G. a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发生的
“
三项费用
”
如何处理。原
31
号文件规定:(
1
)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如果企业
2009
年汇算涉及
2008
年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而有结转额时,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98
号)文件处理:即
:
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
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也就是对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余额都按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比例计算扣除。
1 C: m9 D8 l: Q% ]7 p
(三)对于
2008
年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而导致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扣除的,应该是:如果
2009
年将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要按实际销售收入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计算,因为原
31
号文件规定:
“
可以向后结转
”
。假如:
2007
年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导致不能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45
万元(
2008
年仍未结转),
2009
年实现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同时结转
2007
预售收入
9000
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
30
万元。计算:(
5000+9000
)
×5‰ =70
(万元);(
45+30
)
×60%=45
(万元)。按
“
孰小者填入
”
原则应当允许扣除的生业务招待费
45
万元。有人可能问:是不是
2007
年结转到以后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原规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扣除,而不考虑
60%
扣除因素?这一点不可以,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性规定,按新税法执行,在结转实际销售收入时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计算。
9 k7 v/ q6 y2 h
(四)对于
2008
年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计算扣除,也不能结转。在未取得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范畴,对开办费可按国税函
[2009]98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选择对开办费(包括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一次性扣除,
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计算基数。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应分难以后年度扣除的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年度有扣除标准的,可在当年计算扣除。
1 V) k2 e1 P) {/ Y) v
以上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9
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几个特殊处理事项,这些事项的处理方法,不能直接找到相对应的政策依据,本人是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阐述的,就上述事项,如果当税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应以当地文件为准。
; I7 f& G8 A# N+ n0 f
作者:
水手
时间:
2011-3-28 13:33
这个比较好理解
作者:
甜蜜
时间:
2011-3-31 16:00
对于2008年以后新办企业,在未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之前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的??收藏下,留着将来作个参考
作者:
佩沛
时间:
2012-6-27 16:51
甜蜜 发表于 2011-3-31 16:00
对于2008年以后新办企业,在未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之前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的??收藏下,留着 ...
对开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选择对开办费(包括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一次性扣除, 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计算基数。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应分难以后年度扣除的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年度有扣除标准的,可在当年计算扣除。
即可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反映,在当年不作损益。待有销售当年再摊销。
作者:
佩沛
时间:
2012-6-27 17:14
对开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选择对开办费(包括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一次性扣除, 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计算基数。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应分难以后年度扣除的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年度有扣除标准的,可在当年计算扣除。
即可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反映,待有收入当年进行摊销。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