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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举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1-3-27 19:17
标题: 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举例
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举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方式二:………………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1-3-28 09:18
好东东!!!!!!!!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1-3-28 09:18
下载学    下载学!!!!!!!!!!!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1-3-28 09:19
具体    实用    易懂!!!!!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1-3-28 09:40
好东东!!!!!!!!!!!!!!!!
作者: 0123    时间: 2011-4-2 15:44
具体怎么做都行,就是需要税务局认可!!!
作者: ldschina    时间: 2011-4-2 16:34
扣了币下不了,晕呀......
作者: lihey0820    时间: 2011-4-2 21:49
急切需要学习的新知识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1-4-2 23:48
要学习的新知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2019-1-1.html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11-4-3 21:40
还用买这么贵吗?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11-4-5 19:19
具体    实用    易懂!!!!!

作者: huobin999    时间: 2011-4-7 10:39
已交费学习了,比较实用。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1-4-20 14:36
好东西哦 哈呵呵
作者: 紫雨飞愁    时间: 2011-4-21 09:27
学习学习,
作者: DONG    时间: 2011-4-21 10:27
学习学习,支持下下
作者: wzdxh1    时间: 2011-4-21 16:01
下来看看  希望物有所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与其将时间浪费掉,不如上【房地产会计网】看些专业知识!
作者: hebsjz    时间: 2011-4-22 08:22
学习的新知识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1-4-27 14:31
只能先记录了,没币了。
作者: 飞翔0419    时间: 2011-4-28 11:20
怎么连接不上
作者: 飘飞的羽毛    时间: 2011-5-12 15:23
还不错。
作者: 飘飞的羽毛    时间: 2011-5-12 15:54
不错的网页,希望能在此学习到有用的东西。
作者: yeshaojian    时间: 2011-5-16 09:12
下载学    下载学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1:2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0年12月1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作者: 百乐惠    时间: 2011-5-16 11:41
下载学习
作者: 刘晓玲    时间: 2011-5-16 12:16
进来学习学习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2:20
我们企业就是用甲供材料核算的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0242-1-1.html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2:21
,正好学学~·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2:22
,正好学学~·~·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2:23
下载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2019-1-1.html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5-16 12:24
下载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1-5-17 10:0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版主的帖子比较有针对性。
作者: 攀之峰    时间: 2011-5-19 22:38
学习了,谢谢了
作者: 百丈跳    时间: 2011-6-5 10:51
想看看。没币了,扣光了,还一个没看到
作者: 百丈跳    时间: 2011-6-5 10:54
还差币,再顶一个,别让我失望
作者: 276811777    时间: 2011-7-25 14:58
好资料,看一下
作者: yy2988    时间: 2012-6-28 11:07
很好的文章,希望遇到类似业务的同志们好好学习。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2-6-29 09:17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2-6-29 09:22
什么格式,怎么打不开。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7-21 14:46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匆匆    时间: 2012-12-27 20:12
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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