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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求助,借款以开发产品归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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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葛大
时间:
2011-3-21 17:33
标题:
紧急求助,借款以开发产品归还的问题
某房地产项目有A、B两股东,每人股本2000万元,由于B股东缺乏资金500万元,向C自然人融资500万元,约定将开发项目中的5号楼(未开工)给C自然人。
请问,该项目部是应该以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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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葛葛大 于 2011-3-23 07: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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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3-21 22:11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3-21 22:14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了
首先B要视同分配利润
B将5号楼按照公允价值再转让给C自然人以抵其借款,差额部分作为利息处理,B要缴纳营业税,C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做法不是妥当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1-3-22 11:32
股东个人借款以公司资产还,不合适吧,分录如何处理,是不是公司按销售不动产计销售收入,应收计股东个人,这样做合适吗?跨年的话,股东是不是还应该20%的税,按分红处理。
作者:
欣欣向荣123
时间:
2011-3-22 12:16
我觉得应当按销售不动产处理,不过不能完全按500万缴纳税款吧,是否应按公允价值呢?
作者:
葛葛大
时间:
2011-3-22 13:26
这家房地产企业实为挂靠,账务不健全,这些账务并没有处理,只是一个会议纪要,将5号楼单独拉出来作为给C自然人的回报,也没有计公司的收入,5号楼的建设由B股东负责,建设成本不归集到该房地产公司,当时的协议只是按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计算的
作者:
欣欣向荣123
时间:
2011-3-22 16:02
我认为不合适,同一个项目,专门拿出来一栋楼不计收入,不计成本,单独核算,那怎么行?税务局不会坐视不管的。
作者:
葛葛大
时间:
2011-3-23 07:08
问题是计税时是以当时约定的价格还是按开盘价还是按公允价值
作者:
等爱的玫瑰
时间:
2011-3-23 11:45
同一个项目,专门拿出来一栋楼不计收入,不计成本,单独核算,那怎么行?这样用开发产品归还借款的问题很复杂呀,还是不懂。
作者:
蓝色妖鼠_2010
时间:
2011-3-23 23:04
我觉得这个问题还应该看当时c以什么身份投入的,如果是股东的话,那就应该按照分红处理,如果单纯的算是借款,那就应该是债务重组处理。不过不管怎么账务处理,都应该视同2种不同业务,分别视为出售不动产然后分配给股东或是给股东清偿债务处理!
作者:
chenxiumin
时间:
2011-3-24 15:47
可以做合作开发,开发后分房给C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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