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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八) [打印本页]

作者: 宁静致远    时间: 2011-3-12 09:50
标题: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八)
100、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的抵押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款项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的抵押登记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代收款项应计入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101、股权转让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由5名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5月,我公司5名股东以不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以股东个人名义一次性转让全部股权给同煤集团下属A企业,5名股东得到的支付额为现金5000万。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全部股权的A企业仍然存续,A企业的会计处理应该是以历史成本记帐,还是以公允(评估)价格记帐?
答:该项交易双方为5名自然人股东及A企业,并不涉及你公司,因此你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支付现金5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A企业应以支付的5000万元现金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会计处理按照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102、哪种工会经费收入凭据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应取得何种凭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7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4、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如何列支?
 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105、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6、公司出售办公楼如何纳税?
问题:我公司有一座办公楼想要出售,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流转税:出售办公楼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产与行为税: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售办公楼应按办公楼销售合同金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内资公司出售办公楼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有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和营业税等税费等扣除项目,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或者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如核定征收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确定。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公司转让办公楼取得的收益,应并入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106、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7、对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失效条款如何理解?
问题内容: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特此咨询下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从文面上看,“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的话,只剩下“营业税和”这几个字了。意思是①从事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②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失效,涉及营业税事项有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8、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答: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9、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客户出售限售股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客户转让限售股的价格大于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这样造成证券公司少扣个人所得税,请问:该差额是否应该由客户自己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清算,证券公司将所有资料报税务机关及将该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汇报后,证券公司是否应该不承担少扣税款的责任及向客户追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16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是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按照167号文件规定,在制度和技术准备完成前,实行预扣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证券机构按照167号文件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款进行预扣,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预扣了税款还是少预扣了税款,因此,167号文件规定应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由此,不论证券机构是多预扣税款还是少预扣税款,证券机构均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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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3-1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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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langseen    时间: 2011-3-1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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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忧    时间: 2011-3-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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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1-3-13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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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沸    时间: 2011-3-15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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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1-3-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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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MX雨点    时间: 2011-3-1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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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渔舟唱晚    时间: 2011-3-16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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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dongyu0420    时间: 2011-3-2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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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偶系风清扬    时间: 2011-3-2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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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1-3-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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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紫砂石    时间: 2011-3-2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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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晶蓝梅    时间: 2011-3-25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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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龙    时间: 2011-3-2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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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小鸭    时间: 2011-3-2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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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11-3-2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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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静致远    时间: 2011-3-29 13:26
谢谢您的支持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11-4-3 21:46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

作者: 天行健追求卓越    时间: 2011-4-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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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djw    时间: 2011-4-1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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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空    时间: 2011-4-1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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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空    时间: 2011-4-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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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ala119    时间: 2011-4-1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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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馨语星    时间: 2011-6-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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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ojieya    时间: 2011-6-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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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yccl    时间: 2011-6-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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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ojieya    时间: 2011-6-9 17:18
好东东哦,一定要好好学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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