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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的税金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1-3-9 22:15
标题: 甲供材的税金问题
一个项目 合同金额 总计金额 10000万
第一种情况:
没有甲供材:

施工单位收到10000万的款项 开具发票10000万给发包方 税率假设是3% 则缴纳税金300万 做收入10000万 确实也收到了10000万

二\有甲供材并且发票直接开具给发包方 假设甲供材4000万
承包方缴纳税金=10000*0.03=300万 其中属于发包方应该承担的税金是4000*0.03=120万
则承包方收到 发包方付的款项是=6000+120=6120 应该要开具6120元发票给发包方 做收入也是6120
发包方取得了材料发票4000万 建安发票6120万

三、有甲供材 但是合同签订是三方协议 材料发票直接开具给承包方
承包方只就甲供材收取管理费 甲供材部分的税金肯定是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收到6120万转账和发包方代付的甲供材4000万 收入是10120

发包方收到发票10120


为什么上述三种会有差异呢 ,甲供材的税金 可以计入到开发成本吗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1-3-9 22:16
风筝(X+Y) 13:40:11
第一种情况没有问题
第二种情况:
1、合同是10000万元,
2、结算金额是
6000万元
4000万元(甲供材)
120万元(甲供材税金)税金实际应该是123.71万元(4000/0.97))因为税金还有税金
总计结算金额应该是10123.71万元,
具体操作是:
1、发包方6000万元直接进成本(发票已开,拨款时开具),甲供材4000万元直接进成本,结算完成后,发包方拨付给承包方123.714万元,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4123.71万元发票,发包方进成本123.71万元,在发票上注明有4000万元甲供材,同时发包方应该有甲供材台账4000万元,以备税务查账。总计成本10123.71万元。
2、承包方在收到6000万元发票时拨款,并进收入,在收到123.71万元(此钱实际是税款,但在处理业务时体现的是工程款,不是税款)时开具4123.71发票,进收入4123.71万元,总计收入10123.71万元。
成本反面:6000万元没有问题,4123.71万元中,甲供材4000万元,由发包方给承包方4000万元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发包方印鉴,注明是甲供材,并且附明细表一份,123.71万元是税金,有税票直接进税金及附加就可以了
第三种没有问题,需注意的是所有拨款都拨付给承包方,由承包方支付给供材单位,这样财务账目清楚。若发包方直接拨款,需要建立台账或者三级帐,很麻烦。

另外第一种与二、三种差别123.71万元,发包方采购节约的远远大于此款,若承包方采购4000万元中有利润,所以税金包含在4000中。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1-3-9 22:16
沈阳*风筝 (171294682)2011-03-08 14:59:06  一、甲供材的税金体现不出来是税金,体现的是工程款,如果有管理费,还要增加额度
拨款拨付的是工程款
二、涉及到甲供材不是成本增加,你是误解了,应该是节约了,因为甲供材是批量发包方采购,成本肯定降低,资金节约,若果承包方采购,看看定额,要增加很多费用,你问一下预算人员就知道了。

安徽*V5 (909351509)2011-03-08 15:21:32  [转]甲供材料税金可以进成本吗?已经不止一个同行在财务交流中,流露出这样一种愿望,想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用于建筑单位施工的建筑材料(就是平常说的甲供材料)应交纳的建筑营业税金计入成本.从他们透露的语气中,似乎也正在那么操作.
流转税金计入成本,听起很有创意.如果是非房地产企业,那么流转税金计入与不计入成本,对企业税收本身无影响,既不会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也不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对象,而增值额又与收入及成本相关.在收入一定的前提下,成本越大,则增值额越小,因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更少,反之,就更多.将经营收入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成本,相应加大了成本额.达到减少增值额的目的.
现在姑且不说他们的这种操作可行性,也不论是否隐含税务风险,先举例论证;
如某开发项目,将某栋楼的主体工程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A,劳务及小材料总价1000万,另外钢筋、混凝土采用甲供,总价400万。
该例中,建筑施工营业额为1400万,营业税金(附加费忽略)1400万*3%=42万,其中甲方承担甲供材税金400万*3%=12万,乙方A企业承担税金1000万*3%=30万。
按理,该施工额税金可各自申报各自交纳,但甲方为了把甲供材税金12万计入开发成本,因此与施工方沟通后把这本应自己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金12万支付给乙方施工企业,乙方则开具1012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甲方将此金额计入开发成本,避免了甲供材税金做营业外支出的处理。
现在来分析甲、乙双方成本、收入及税金的变化及影响:
甲方:开发成本为甲供材400万、施工企业乙方开来的建安发票1012万,合计开发成本1412万元,比施工营业额总成本多12万元;
乙方:工程合同发票收入为1012万元,照此收入应提税金1012万*3%=30.36万,比正常处理的税金30万多交0.36万,而实际从甲方拿了税金12万,还赚了11.64万.但由于甲方给予的税金12万是计入了工程收入,且此笔12万收入无任何成本票据扣除,相当于是纯利,暂且不计其它收入的利润,光这12万利润就得交纳企业所得税12万*25%=3万.因此算下来,还赚11.64-3=8.64万.
由于甲方希望将自己应交纳的甲供材税金计入成本,因此把税金给乙方,乙方则应根据工程营业额(1000+400)万全额缴纳营业税金1400万*3%=42万.如此一来,乙方实际会交纳税金为:42万+0.36万+3万=45.36万.比正常处理的税金30万多交纳45.36万-30万=15.36万,剔除甲方给予的税金12万外,还多支出3.36万.这个数字就是甲供材税金换作建安票开具后的多支出税金额.
乙方砸了自己的脚,甲方也没捡到好果子吃.为什么呢?工程总额1400万,甲供材400万进了成本,乙方开来的建安票1012又进成本,总成本比工程总额多12万.明眼人一看,就是虚增成本,故意偷税.税务稽查再犯傻也不会被如此忽悠吧?
正如你本来只有100块钱,却买到了110块钱的面包,多了一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你偷的,或抢的......
说到此处,我想,大家应该明白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税金想要进成本,还得多掂量掂量,以免被当作"小偷抢劫"论处.
作者: 舒心    时间: 2011-4-19 10:07
很赞成171294682朋友的观点。钻税务的空子有代价的。
作者: eliubing    时间: 2014-5-13 20:24
学习了,很好的帖子,谢谢
作者: xyyxz111    时间: 2014-5-14 09:05
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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