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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灵感伊人    时间: 2011-3-6 15:43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借款利息符合资本化的,可以入开发成本。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为何又说,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不明白,即然符合资本化可以入开发成本,为何清算时又要调整至开发费用呢?
扣除开发费用时,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土地使用和开发成本两项和的10%扣除,那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利息费能不能作为扣除10%的基数呢?
还是: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但是计算开发费用扣除时则要把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调整出来,不作为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
请大家指教,谢谢!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3-6 18:25
楼主只要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法的计税基数有差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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