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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轩辕九霄    时间: 2008-6-4 00:57
标题: 关于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问题
十五、该公司在“某中心”的开发销售中,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补偿面积与拆迁户原产权面积相等的部分未按“销售不动产”处理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粤地税函〔2000〕28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的规定,该公司“某中心” 回迁房补偿面积为:4,000平方米,核定成本价每平方米为600元,《关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某中心”回迁房缴税开票的批复》城地税发〔2004〕242号),计税总额为2,400,000.00元(4,000×600=2,400,000.00),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400,000.00 × 5% = 1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建税:120,000.00 × 7% = 8,400.0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0,000.60 × 3% = 3,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60,000.00元。
但稽查报告没有将计税总额2,400,000.00元作为营业收入调增计税所得额,少计企业所得税。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个人赞同将计税总额2,400,000.00元作为营业收入调增计税所得额,补计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自房地产会计联盟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ead.php?tid=98

版主帖子中提到的房产补偿给拆迁户,补偿面积与拆迁户原产权面积相等的部分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那不是用现金补偿给拆迁户对开发商来说更合算一些?!
本人刚刚涉足房产开发,可能提的问题比较幼稚,请不要笑话!
此问题我在版主原帖中也提了,怕没人看见,便新开一贴。希望指教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6-4 08:15
回迁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应是按照同类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而不是营业税的核定的计税基础。回迁房应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务处理没有提到企业所得税,可能是这样认为:回迁这部分视为销售收入,同时也应进开发成本,如果按市场价格确认,往往是抵平了,因此,不纳企业所得税。回迁房屋这一块的财税处理,实际执行中,各地有一定的差距。
从税金角度,个人认为,现金补偿少了一块流转税,财务处理比较容易。
楼主可参考此贴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ead.php?tid=4088
作者: 轩辕九霄    时间: 2008-6-5 00:32
谢谢秘书长的回复

通过看你介绍的案例,说明一点,水时一点都不能少的,呵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6-5 13:58
我怎么觉得,现金补偿反而会多交流转税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6-5 14:01
你这个现金从那里来?还不是从你这个本来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子卖价里来?你不用房子补给他,直接用现金,那么,你本来被给他的房子要以市场价卖掉才行!这个时候,你交的流转税,是以市场价交的。问题要考虑全才是啊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6-5 14:02
用房子补偿是最有利的
作者: 乔静宜    时间: 2008-7-4 08:54
现金补偿方式:房产开发企业直接可以列入开发成本,与动迁户钱货两清了,但动迁户取得现金总是要去购房的,购房是要按市场价付钱的,房产商销售给动迁者的住宅是按市场价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2 01:19
学习了
作者: 流风破    时间: 2009-3-22 21:43
新手路过   受益颇多~~~~~~~~~~~~~~~~~
作者: 紫罗兰    时间: 2009-3-23 15:57
回复看看下文,没接触过,想学习一下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3-23 17:10
支持一下,学习学习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3-23 17:34
我觉得补现金企业合算,尽管以补现金方式会使企业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但最最终企业也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市场价-成本-所有税金),如果以房子补,企业将会损失市场价与各项成本之间的差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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