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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打印本页]

作者: sawen    时间: 2011-3-2 08:26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该号文件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那转让方要开增值税发票吗?若开了,可申请免税,还是开营业税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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