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对方账号的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发票上所盖章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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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绿星空
时间:
2011-1-25 21:06
标题:
对方账号的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发票上所盖章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吗
转账付款时对方账号的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发票上所盖章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吗?税法有规定吗?请各位高手指点。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1-25 21:16
税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应尽量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如果实在是无法做到一致,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单位提供说明并盖章
一般情况下,财务应该把握的原则是:发票抬头和合同主体一致,收款单位和发票抬头一致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11-1-26 09:27
税务局没有相关规定,但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万一对方不认账怎么办?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1-1-26 14:59
我认为:转账付款时对方账号的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发票上所盖章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1-26 15:19
营业税事项可以不一样
作者:
飞天fish
时间:
2012-10-12 14:01
合同主体,发票台头,支票收款人保持一致,如果收款人与发票不一致要让债权人写有关证明给你单位。
作者:
风竹
时间:
2012-10-18 15:57
必须一致
作者:
hyukrenping
时间:
2012-10-18 16:26
财务应该把握的原则是:发票抬头和合同主体一致,收款单位和发票抬头一致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原文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407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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