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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活用房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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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1-22 21:34
标题:
生活用房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生活用房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8日
问题内容: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我想问这些政策怎么具体实施?怎么来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当地住房建设部门根本没办法证明购房人只有唯一住房怎么办?(有的人户口不在本地;有的人的户口是农村的,建设局根本没底子;有的人的刚毕业大学生,户口档案在人才市场 ,而且是单身没有家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如果配偶还活着,但配偶及其他人放弃继承,由子女继承,是否还要征收契税? 有些税务部门认为:配偶放弃继承了,配偶放弃的那部分产权再由子女继承属于“遗赠”,是赠予关系,要按赠予征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均不征契税。即只要权属承受人为法定继承人,均享受该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8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1-1-23 08:49
学习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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