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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业亏损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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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珂成
时间:
2008-5-28 20:20
标题:
房地产业亏损如何弥补
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般房地产新办企业前二三年都是没收入的请问这个如何理解 例如:一个企业2007年至2010年开发一个楼盘这段期间还没任何收入,共计亏损100万(其中业务接待费50万,管理费用50万);2011年收入200万,成本费用共150万,盈利50万,请问2011这一年是不是不用交所得税?还有07年到2010年还有亏损的50万还能结转到2012年么?广州F*Lxue.J(675826513) 2008-05-28 16:35:34 那位高手指点一下了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8-5-28 20:59
一般房地产企业可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你开发的项目预收房款开始就需要按对应毛利率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了,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在税务角度你就不是亏损企业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28 22:26
2011年应该可以弥补亏损以前年度的亏损,2012年时07年的亏损应该已经弥补光了,不存在最后一个问题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08-5-29 09:09
1、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50万盈利-50万以前亏损-以前年度招待费按200W标准列支部分)+2011年预收账款应预交所得额
2、所以你说的另外50W,其实就是招待费这个50W能不能结转到12年,07-10年的招待费最多只能结转三年,07年到10年, 08到11年,09到12,10到13。11年的招待费由于已经有了第一笔销售收入,超支就不能结转了!只要你的销售收入足够大,
3、11年要不要缴税要看你的预收账款啦。
4、招待费各年度的列支,一个这样直观的表: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08 2009 2010 2011
2009 2010 2011 2012
2010 2011 2012 2013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多多指教啊!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8-5-29 11:17
请联盟主席能详细解释下吗
作者:
邱仲德
时间:
2008-5-29 12:1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业务招待费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以,2011年的盈利50万如果是调整后的50万就不用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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