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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注会考试《税法》复习知识点 [打印本页]

作者: 习惯你了    时间: 2011-1-11 15:54
标题: 2011年注会考试《税法》复习知识点
知识点5: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转自:财考网)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知识点6:混合销售行为 (转自:财考网)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知识点7: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转自:财考网)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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