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在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非法集资 [打印本页]

作者: 冷水洗头    时间: 2011-1-5 21:16
标题: 在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非法集资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作者: sawen    时间: 2011-1-6 10:06
公司之间的往来(注:无买卖业务),这种算非法集资吗?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