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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主体外临建作为售楼处账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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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10-12-25 14:18
标题:
主体外临建作为售楼处账务与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现在的问题是:进了销售费用,不进成本的话,减少了本年的所得税,但是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做为开发费用扣除的话,销售费用金额的大小根本无关紧要。我们公司售楼处连装修接近1000万,我们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该如何处理?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10-12-25 19:42
临时性的入销售费用,你们公司的售楼部应该不是临时性的。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12-25 22:28
等于没回答呀
作者:
chenxiumin
时间:
2010-12-28 22:36
什么叫等于没回答,2楼的意思是你不是临时性的,建成以后作为出售或者业主活动室的,就可以入开发成本啊
作者:
whq7301
时间:
2010-12-29 09:01
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吧!
作者:
张雨雨
时间:
2010-12-29 10:07
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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