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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所得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12-21 10:47
标题: 所得税问题
请问各位,开发公司代建筑公司交纳的税金(因甲供材引起的,营业税由甲方代付),能计入成本,能税前抵扣吗?
能从税务机关开出开发公司抬头的税票吗?请涉及此项业务的朋友给予指点,谢谢,可以加我的QQ:404330398。进行指导。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12-21 21:54
从税法的角度考虑是不能税前列支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如果合同或协议对甲供材料的税金与施工方有协议规定建设方负担,还是可以进入成本的,财务上该怎么核算就怎么核算,只是要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整。不能开出以开发公司抬头的税票,因为开发公司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对施工企业来说,其营业额还要包括开发公司负担的税款。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0-12-22 09:18
这种情况在会计核算和税法方面存在差异
作者: 茉莉花小小    时间: 2010-12-22 11:12
A+X-(A+X)*3%=A,解这个方程,然后让施工方上税,你给他补上税款A+X,施工方给你开建安发票A+X,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12-22 16:04
谢谢各位的不吝网赐教,请问哪位有实际操作的经历,给出一个流程可以吗?再次表示感谢。
我考虑,如果甲供材,甲方取得了销售发票,而建筑公司(乙方)却将这部分计入收入,而没有相对应的成本(因为票的抬头是甲方),会给乙方的所得税带来很大压力,所以这个很不合理。不知各位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没有?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2-22 17:23
我这里就碰到,后来是税务公司给个方案搞定了!!!!!!!!!!!!!!!!!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12-23 00:23
能给出这个方案吗?也可加我进得讨论QQ40433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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