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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18 20:01
标题: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
  1、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2、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3、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职责
  1、督导各商业银行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政策;
  2、适时开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与该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
  第六条 有开发贷款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贷款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开发企业还应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 (一式三份)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承购人交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及全额购房款全部汇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同一预售项目由多家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拨付的承购人按揭贷款资金,除按相关规定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外,其余部分应全部转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由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实行严格的统一监管。开发企业凭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按月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可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房款的,或不将预售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别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银行的诚信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将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建设工程监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附件: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附件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 ,项目名称为 ,幢号为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等进行监管。
二、乙方在甲方开设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上述商品房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商品房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为 万元,按照规定计算的不可预见费用为
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 万元。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资金总额由甲方根据上述商品房的实际工程进度和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更型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四、乙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具的缴款通知或为乙方提供P0S机等支付工具将购房人缴纳的预购价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乙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上述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入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乙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但甲方有权以其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乙方归还甲万的贷款。
九、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号: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1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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