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请教甲供材 [打印本页]

作者: cjwcpa    时间: 2010-12-14 09:36
标题: 请教甲供材
1.请教一下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我们知道《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是,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非装饰、装修)中不含甲供材。乙方只就不含甲供材的合同金额对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同时乙方按含材料款的结算价交营业税。甲供材料款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部分材料款发票(商业发票)开发商能否税前扣除?以上的处理正确吗?税法对此有何规定?除了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外,什么条件下,材料发票能计入开发商成本?税务机关如何监管乙方按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交营业税?(毕竟合同就没有含甲供)。如果材料发票甲方不能入成本,那么甲供材业务应如何处理?
2.国税发(200931号文中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开发间接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这里的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是指的单独建立的售楼部的成本?开盘前发生的营销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吗?
            请大家不吝赐教!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12-14 12:24
1、甲供材料可以凭材料发票记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装饰工程清包工甲供材料不用缴纳营业税这条规定已经不适用了;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要求总包单位提供缴纳甲供材料税金缴款凭证复印件,这样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2、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单单指售楼部的成本,也有可能是样板房,一般指的是他们的建造装饰等成本。开盘前的营销费用也应该记入销售费用。
作者: zlm225    时间: 2012-1-1 17:37
装饰工程清包工甲供材料不用缴纳营业税这条规定已经不适用了;
——2楼银河飞雪的提法啥意思呢?装饰工程的甲供材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啊? 您是不是笔误了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