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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土地增值税汇算时地下室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曼果果    时间: 2010-12-7 18:55
标题: 有关土地增值税汇算时地下室的问题
如果一个项目除住宅外有门脸车库地下室,这部分按其他汇算,但是地下室房价便宜,但是面积大,而且有大部分未售,估计未来也不会再出售。所以清算时造成成本分摊的少,相应的就有了增值额。但是这个项目就整体而言根本就没有增值额,请问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办法或是政策令清算时计算方法合理,使增值额为真实的?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0-12-7 22:02
我们现在也遇到这个问题,有经验的帮忙指导指导。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12-8 08:51
办法就是在核算时不把地下室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而作为配套工程处理.
作者: 曼果果    时间: 2010-12-9 11:13
请再说详细点。地下室出售了一部分,怎么当做配套设施。
作者: sawen    时间: 2010-12-9 17:28
你这个地下室有产权证吗?若没证,那就不单独归集成本喽。作为建安费摊到其他产品中去。若有证,那肯定要它自己承担一部份成本喽。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12-16 08:00
关注这个问题……
作者: wyh200829    时间: 2010-12-24 10:45
地下车库问题是个盲区,特别是地下人防车库。税法上看不出具体的解释和适用规范化。
作者: wy356518    时间: 2010-12-25 11:02
地下人防车库按公共配套设施核算最简便。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12-25 22:43
支持应当这样理解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2-1-6 13:51
路过学习
作者: 穿越地平线    时间: 2012-1-7 22:07
路过学习了,应该是计入配套设施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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