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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2-6 16:31
标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0年10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2-6 16:31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feiyet    时间: 2010-12-6 16:56
这是北京的吗?我怎么没听说呢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0-12-7 09:39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各地有相应的发文,可以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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