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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净值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4 21:17
标题: 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净值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净值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将旧房拆除重建,旧房的固定资产净值应记入“在建工程”还是“营业外支出”?发生的损失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审批?今后重建时是否要将该账面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如果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造成当年亏损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解答精要:
    固定资产拆除与固定资产改建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固定资产改建,其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要求将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会计处理是将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其实质是一样的。但固定资产拆除,已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应当终止确认固定资产,净值扣除残值变现收入后的差额,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其损失额可以直接扣除。如果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则需作为非常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 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扣除。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1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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