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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所得税有何异同?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4 20:54
标题: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所得税有何异同?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所得税有何异同?
    某工业企业销售合同中有关结算方式条款如下:“试用满120天无质量问题后,确认商品所有权归B公司,若试用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试用期从到货之日起计算。B公司到货后满120天生产车间仍未领用的,视同无质量问题。货款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支付80%,其余20%延后20日支付。”请问:(1)会计处理应予何日确认收入?(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3)所得税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
    解答精要:
    (1)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该公司合同约定,应予购买方确认商品质量合格之日与B公司收到货物满120天的当天,两者孰先原则作为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若合同金额(不含税)为100万元,则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1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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