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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24 09:28
标题: 预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关于预交税金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好象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进入税金及附加认为可以税前扣除,另一种持相反观点.这两种观点究竟谁对认错呢?能不能给个权威的结论?(包括收到预收帐款而预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到底应该如何帐务处理,请帮忙解答,谢谢!)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24 09:34
哪位老大能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5-26 1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预收款的房款应是确认收入时发生纳税义务,但是税务实际执行中,是以预收款的时间为准,因为在发票管理上,已具了发票,只能产生纳税义务。流转税只要缴纳就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税务上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执行,缴纳流转税与确认收入是一致的,就不会产生相关矛盾的问题。问题是没有按照上述执行。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27 09:10
"流转税只要缴纳就应计入当期损益"
不知贵司这种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有没有提出过异议?
按照成本收入的配比原则:流转税(预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该是不能真接在预缴时进入当期损益的.
当然,流转税只要缴纳就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有利,只要税务部门认可就行,管它什么会计原则呢,又不违反税法.
谢谢你的回复!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5-29 08:41
我们当地税务没有提出疑义的,其实预收的性质就不应缴纳流转税,只能按财务制度确认收入时缴纳,在会计处理上应是配比的才对,谁叫你提前征税了。当然要结合当地的税务实践,这也不是原则上的事情。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30 09:29
谢谢回复,
作者: 房地产企业会计    时间: 2008-5-30 10:18
收到预收帐款而已经预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不必计入营业税金附加。
作者: 王新263    时间: 2008-6-8 15:54
这也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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