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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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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桂凤
时间:
2010-11-2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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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作者:
陈桂凤
时间:
2010-11-25 11:35
标题: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作者:
陈桂凤
时间:
2010-11-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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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作者:
陈桂凤
时间:
2010-11-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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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发票及防伪措施说明
全国统一发票(票样统一,由各地省级税务机关监制)
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Dai.开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保险业专用发票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Dai.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Dai.开)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 Dai.开)
民航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全国统一防伪措施:
一、手写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部分普通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三、电脑发票尚未采取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部分地区使用带有SW字样的水印纸,其他省市使用普通压感纸。
四、定额发票用纸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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