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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答焦点问题——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折旧费用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11-19 16:00
标题: 回答焦点问题——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折旧费用的处理
  常常见大家为了这个问题看法不同,俺就发一个总结性答案,免得继续为了这个小问题争吵不休:  
    会计上的折旧实质是给予企业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所消耗掉的价值的消耗补偿;税法上的折旧实质是允许企业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所消耗掉的价值的可扣除金额;两者都是估计出的货币价值。会计上的折旧年限由企业自行决定,而税法上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这样会计上的折旧额与税法上的折旧额有差异。怎么处理这样的差异呢:
    如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万元(残值不考虑),企业设定折旧年限15年,年折旧额为120万元;而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年折旧额为180万元;
       一、每年企业在此项目上可以做纳税调减60万元。
     二、如果2009年忘记而没有计提折旧额为***万元,在2010年这***万元允许扣除的年度,见表:
原则上:应该计算到所属年度,实际中根据不同情况,也允许采用简化处理
情况1234567
2009年是否属于法定补亏年限(第5年)
2009年和2010年的所得税率是否一致09>1009>1009<1009<10
计算到2009年的所得税额中是盈利亏损
盈利亏损

计算到2010年的所得税额中是




盈利亏损
允许扣除年度(简化处理)2009
2010
2010
2009
2010
2010
2009
税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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