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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机构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11-16 11:38
标题: 金融机构证明
剖析土地增值税中的“金融机构证明”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急需明确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是否据实扣除?“金融机构证明”到底是什么?这二个问题在税企之间有较大的争议,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部门的解释。我们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搞清楚。

一、该条款的规定不应理解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而应理解为可以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或借款。分析如下:

如果该规定只允许向金融机构贷款,其最后一句应这样表述“最高不能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银行,他可以向所有商业银行进行行政管理,包括贷款利率,各商业银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超过利率的部份不得扣除,如果这样的表述,我们可以理解,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才能据实扣除。

但该规定却不是这样的表述,“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谁收取的利息要与商业银行的利率比较呢?显然不是商业银行本身,哪肯定是商业银行以外的放贷人了,只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将其与商业银行的利率进行比较。所以,我们应理解,可以向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利息也可以据实扣除。

二、何为“金融机构证明”。该证明是一个文本文件?是一张制式表格?还是其他什么形式?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加以解释。实务中没有发现,金融机构为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单独向纳税人出具支付利息的证明;在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中,也没有看到哪家纳税人提供出该类似的专门的证明。下面我们通过三种情况的比较分析,看看这个支付利息的“证明”到底是何物?

1、房地产企业A向银行贷款1000万,贷款合同是一项约定,针对贷款本金、利率和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日期的约定,但不是支付利息的证明。实际支付利息时,A企业向银行出具转账凭证,摘要为“支付利息”,A企业据此作会计分录,计税时也以此作相应的利息支出处理,这张加盖银行印戳的转账凭证,就应该是“金融机构的证明”。

2、A企业不向银行贷款,而是通过关联企业B委托银行向A企业贷款1000万,B企业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被委托人是A以及本金、利率、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日期,及银行的手续费等,这份委托贷款协议也是一个约定,也不是支付利息的证明。A企业支付利息及会计和税务处理同上,支付利息的“金融机构证明”也就有了。

3、A企业直接向B企业借款100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率及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的日期,A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时,通过银行转账凭证进行支付,该凭证的摘要栏为“利息支出”,同理,我们也认为是“提供了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的证明”。

上述三种形式的结果是一样的,所谓“金融机构证明”,实际上是通过银行支付利息,并加盖银行印戳的一张转账凭证。

反映到税收上,要注意的是几个要点,一是必须有借(贷)款合同,二是支付的利息应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三是必须用转账的形式,表明实际已支付了利息。做到这三点,笔者认为,就是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证明”了。反映到土地增值税上,除上述三点外,只在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能在各开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就允许据实扣除。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中的利息支出,不仅只限于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还应包括向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以扣除。利息支出的金融机构证明,实际上是一张“加盖银行印戳的转账凭证”。
作者: 爱的奉献    时间: 2010-11-16 17:23
第三种方式理解的有问题,如果这样,企业之间借贷可就好办了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27 19:48
一家之言1111111111111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1-8-24 11:43
haohaoxuexiya ................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2-27 15:42
还真麻烦啊这个利息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5-5 10:32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8-24 15:44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fk567267    时间: 2013-12-15 17:39
第三种应该是算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贷吧,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吧,只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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