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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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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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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财税处理
编者按: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如何进行核算?能否在税前扣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些问题,纳税服务网的小编为您准备了这期的精华导读,希望能帮您解疑释惑。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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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涉账处理
一、社会保险费办理事项
一般来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单位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表等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编码。
单位对其发生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申报与缴费的办理、以及人员增减变动等,应按时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规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单位应从职工上岗(包括试用)之日起,就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规定承担相应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办理原则
根据现行政策相关规定,缴费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缴费;
(2)政府指令性经济政策造成缴费困难;
(3)经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和解困转制企业缴费有困难;
(4)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
(5)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6)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社会保险费的涉险内容
1.社会保险费项目
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主要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通常我们简称为“五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分别简述如下: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负担,用于参保职工医疗补偿的一种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即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由政府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制性,属社会保险体系之一;
工伤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
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2.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地标准(行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薪酬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报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缴费。一般来说,一个部门、一定时期、统一标准交纳,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金额与职工实际薪金相挂钩等。
3.缴费比例
由于各地的标准(行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目前执行的常规比例大致情况如下:
①医疗保险费,应缴比例为10%(未含大额医疗保险,即医疗保险互助),其中: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
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
③失业保险费,应缴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④工伤保险费,应缴比例1%,由单位缴费。初次认定时,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工伤保费费率;
⑤生育保险费,应缴比例为0.7%,由单位缴费,个人不需缴费。
4.计量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含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值得注意的是:(1)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2)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度终了时,应对该科目进行清算,注意补提与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三、会计处理实务
下面,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与账务处理予以举例;假定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因账务处理较为简单,对其他险费的相关账务处理从略。
【例】玉晓春蕲有限公司,有职工300名;其中:一线生产人员为200名,一线辅管人员为20名,总部管理人员为50名,销售人员为30名。该公司与劳动者原订立了全员劳动合同,未发生人员变动。2010年6月,假定该公司按当地人均薪金基数1100元计算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假定应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其计算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缴费的计算
(1)月度缴费基数:1100×300=330‚000.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330000×28%=92‚400.00(元)
其中:单位缴费共计:330000×20%=66‚000.00(元)
个人缴费共计 :330000×8%=26‚400.00(元)
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总额66‚000.00元当中,
①划入个人账户共计:330000×3%=9‚900.00(元)
②划入统筹账户共计:330000×17%=56‚100.00(元)
2.个人账户清单
(1)月度缴费基数:1‚100.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1100×28%=308.00(元)
其中:单位缴费:1100×20%=220.00(元)
个人缴费:1100×8%=88.00(元)
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220.00元当中,
①划入个人账户:1100×3%=33.00(元)
②划入统筹账户:1100×17%=187.00(元)
3.账务处理
(1)按规定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44000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 44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11000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 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66000
(2)代扣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6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26400
(3)按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92400
贷:银行存款 92400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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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现行会计处理模式
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1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具体处理如下:(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直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例]华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在建工程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4860
制造费用 9822.40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费用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2)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3)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 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资本化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思考
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统筹方式,是按照《劳动法》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使企业职工等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可以确定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是按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上缴的一项非税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将其界定为企业的职工薪酬过于简单和笼统。社保费用计提的缴费基数和企业当期实际应付职工工资不同,计算缴纳具有特殊性。税法体系中对符合规定的社保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人工资薪金的应税所得。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会计核算,尊重税法精神,同时简化涉税处理,社保费用仍应参考财企[2003]61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基本会计核算模式。(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年度应付福利费超过税务扣除标准,则将企业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调出在税前列支。(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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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工资中各项保险费是否可以列入职工薪酬,列入工资总额?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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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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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问:本司2008年补往来欠缴养老保险,因往来未缴且按地方税务汇算要求也未计提,故未能计入损益核算。请问:往年未计损益,2008年补缴的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公司2008年补交往年欠缴的未计提也未计入损益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规定在缴纳的当年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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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4
标题:
5、生育保险费如何账务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规定,在会计制度上并无明确的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照“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在交纳劳动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中可设二级明细“社会保险费”,下面再设三级明细“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或直接设几个二级明细“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
也可先计入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或其他应付款
待缴纳时,
借:或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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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4
标题:
6、关于劳动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均规定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对劳动保险费的范围,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解释中包括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
但除养老金以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有无标准等?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老师给予解答!并给出有关依据!(注: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标准不需要解释)
答:劳动保险费的核算范围,除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外,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我们理解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应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
hjs66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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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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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养老保险费和公积金在个税前能否扣除
问题: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6
标题:
8、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保险费,是否准予扣除?
问题内容: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如果企业只为少数个别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而非全体,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可以,职工工资总额是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还是这些个别职工的工资总额?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7
标题:
9、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省条件:针对很多单位存在以为员工上商业保险的方式发放福利情况,为了配合住房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效保护税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多个税收文件。
以规范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自己缴付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那么,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保险费免个税条件
(一)保险费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可免个税的保险费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
(二)符合按规定缴费比例和办法缴付的保险金额。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缴纳个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保险免征个税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对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付部分已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各种保险,都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11-15 13:08
标题:
10、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税处理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缴纳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新政策规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1.补克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第4列“调增金额
2.执行时间衔接涉税问题。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为2008年1月1日,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09年6月2日,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3.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题。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准予扣除?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例:振兴股份公司2009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9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7%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3%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5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5万元。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25万元(500×5%)。补充养老保险超标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不超标,可以扣除15万元,因此,该公司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中也明确规定:“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从薪酬的本质出发,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可设“补充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职工个人负担的补充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科目。
作者:
fashing2009
时间:
2010-11-15 15:45
好好学习一下 非常实用
作者:
wk5070
时间:
2010-11-15 16:16
系统学习下,谢谢了!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11-15 17:14
学一下,看一下有无不同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11-15 21:45
版主的帖子一定要回复的,一般都是精品。
作者:
新马物业
时间:
2010-11-25 11:04
如果哪个单位使用的上的话,说明这单位福利是相当的好啊!
可惜我们用不上
作者:
hebsjz
时间:
2010-11-27 08:01
好东西,保存下来,
作者:
cindy0309
时间:
2010-11-29 19:29
非常详细与实用,收藏了!!
作者:
ccgksw
时间:
2010-12-15 23:19
新东西,没看过,学习啦
作者:
王泰
时间:
2010-12-16 07:51
应属于福利费范畴。
作者:
kaola__1111
时间:
2010-12-20 14:54
楼主 不要小气 看看咯
作者:
ATHNA20100515
时间:
2010-12-20 21:40
分享一下下了
作者:
小小0213
时间:
2010-12-26 21:36
学习楼主辛苦
作者:
xjg1028
时间:
2010-12-28 09:32
标题:
学学
什么内容?
作者:
荣茹雪
时间:
2011-1-5 22:50
楼主 谢谢
作者:
xgssq
时间:
2011-2-12 19:41
学习中,谢谢,应该有所帮助.
作者:
xgssq
时间:
2011-2-12 19:47
内容丰富,值得学习,谢谢楼主精心整理!!!
作者:
强子112
时间:
2011-3-5 15:24
了解一下下
作者:
chuf_1099
时间:
2011-3-19 17:42
辛苦了!谢谢!谢谢!
作者:
宝Happy
时间:
2012-4-30 22:21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陈镜清
时间:
2012-4-30 23:24
学习学习
作者:
yangbohua
时间:
2012-5-23 18:08
好。非常好的啊。
作者:
琳琳84
时间:
2012-6-14 09:31
你好,想学习学习下面的内容,谢谢了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12-7 15:28
需要认真再学习一下,感谢分享。
作者:
guojia123c
时间:
2013-2-4 16:17
连这也要回复才能看,不管怎么样看一下,谢谢了!
作者:
jiayi123
时间:
2013-5-23 10:23
学习一下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13-5-23 11:04
五险一金的核算?
作者:
zhuhaiyang
时间:
2013-5-31 15:45
学习,谢谢!
作者:
zhuhaiyang
时间:
2013-5-31 16:43
学习,谢谢楼主,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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