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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HZG2425    时间: 2010-11-9 09:35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清算)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预征率
  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要实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该预征率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大多数地方规定的预征率偏低,导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进行清算补税。因此,本次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提出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并直接确定最低预征率。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作者: lcc0001    时间: 2010-11-9 09:44
太贵了。。。。。。。。
作者: 许其斌    时间: 2010-11-9 11:22
taiguiliao
作者: wshadow    时间: 2010-11-9 11:44
太贵了~~~~~~
不行啊
作者: keke_3086    时间: 2010-11-11 17:21
没钱,想看。。。。。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11-14 16:42
导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进行清算补税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28 21:01
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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