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屋销售提成款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许述泉
时间:
2010-11-5 09:04
标题:
房屋销售提成款账务处理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会计,现遇到一个疑难问题,急需向各位高手求教,问题如下:我公司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房包给一家经纪公司销售,根据销售情况,于
2010
年
10
月付销售提成款一万元,对方给付白条收据,我认为对方应开具正式发票,走销售费用,不知妥否
?
如对方无发票,可以做销售人员工资表列帐吗?有无财务风险和税收风险?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11-5 09:29
先考虑要发票,一般会给的,要从你手中拿钱吗,如不给不建议列入工资,让税务局查到,要罚款的,不值,不如找其它的票解决。
作者:
昔日重现
时间:
2010-11-8 15:47
当然要正式的发票了,是正规的代理公司应该也有代理销售协议吧,白条怎么入账呢?
作者:
雁过无痕
时间:
2010-11-8 15:51
要求对方提供销售佣金的正规发票,请公司销售的,不能列入销售人员工资。
参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
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作者:
shiwenhuianthea
时间:
2010-11-8 22:02
标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比例可以超过5%吗?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1-8 22:23
四楼的回答学习下 补充个小问题关于支付境外佣金的问题 应该是看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了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2-5-15 16:44
是否可以开具建筑类的费用票,这样或许是双赢。呵呵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16 10:47
一定要对方提供销售佣金的正规发票,签订有相关代理协议,不能列入销售人员工资。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