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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老的行业规定的法规效力(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5-19 09:50
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老的行业规定的法规效力(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于08年度执行.但对与不同行业基于老税法(已废止)所颁布行业单行本的法规(如:对酒类\房产类等在广告费用\宣传费用的限制性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力?大家谈谈看法.
另外:新税法对人员工资取消了定额,这对不同区域的企业形成了不同的税负(如:杭州实行五险合一政策,工资对应的社保是同比例增长的.而其他地方并没有如此捆绑,这样势必造成同一行业不同区域的税负问题)   也请大家谈谈看法.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08-5-19 11:42
湖州长兴地区五险合一,且以省平均工资的200%或实际工资孰高来预缴,虽然工资可以按实列支,但是增加的五险合一负担也很重啊。其实有很多职工并不想参保,地税部门按工资单上的人头计算真的有点一刀切的弊端
作者: 乐乐欣欣    时间: 2008-5-20 10:07
我们这里还没有这种问题。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5-20 10:08
原帖由 许家铭 于 2008-5-19 11:42 发表
湖州长兴地区五险合一,且以省平均工资的200%或实际工资孰高来预缴,虽然工资可以按实列支,但是增加的五险合一负担也很重啊。其实有很多职工并不想参保,地税部门按工资单上的人头计算真的有点一刀切的弊端


非常支持.主要在北方及内地的社保政策与沿海地区不同,同国不同策,严重影响公平这一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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