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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可售车位是不是要单独作为成本对象 [打印本页]

作者: 蓝色小樽    时间: 2010-11-1 09:53
标题: 关于可售车位是不是要单独作为成本对象
根据31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单独建造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如果地下车位可售是不是要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还有售楼处?谢谢
作者: 李子一    时间: 2010-11-1 22:14
我也有这方面的疑问,期待高人指点
作者: tanxiongming    时间: 2010-11-2 08:29
标题: 车库
最主要的是看有没有产权。这个问题税务机关说法不一
作者: 成都-梅子    时间: 2010-11-2 10:37
我也是来看答案的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1-2 15:27
是要分列的!!!!!!!!!!!!!!!!!!!!!!!
作者: dengchuf    时间: 2010-11-2 15:48
不知道这样处理行不行:有产权的车位单独作成本核算对象、没有产权的车位作为配套设施。
作者: 蓝色小樽    时间: 2010-11-5 11:08
谢谢回帖 听说上海的可售地下车库是有产权证的 那就是要单独作为成本对象核算了 是吧
作者: 小小蜜蜂    时间: 2010-11-5 22:10
我们小区单独建造的车库和地下停车场都是拿来出售,没有产权的,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处理。我的理解是,一般单独建造的车库都是拿来出售的,有收入,就应该有配比的成本,所以要单独作为核算对象。地下停车场如果不单独出售就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已经计入房子建筑面积中去,所以不再单独核算。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1-6 10:20
支持楼上!!!!!!!!!!!!!!!!!!
作者: 暖玉听花    时间: 2010-11-6 20:04
真的很期待高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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