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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评估增值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0-21 12:29
标题: 土地评估增值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王某以1400万元从A企业购得某饭店。2006年初,将饭店价值400万元的土地评估为1000万元投资到王某原已成立的B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王某又将该土地投资到自己新成立的甲宾馆(截止该环节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即土地仍为王某个人所有)。2009年,王某又将该土地通过土地部门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个人直接过户到B化工有限公司。请问该土地投资其评估增值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2006年王某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B公司,2007年B公司又将该土地投资甲宾馆,王某虽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转移手续,但B公司和甲宾馆实际已经取得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若投资方按投资、入股数额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不论是取得固定收入(租金、占用费、服息等)或固定利润,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另外,王某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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