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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购材料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popomxd    时间: 2010-10-15 16:04
标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购材料涉税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方签订的是包工包料合同(除外墙砖、防盗门、窗户等),那么开发企业外购了如墙砖、门、窗、部分管线、灯具等,这么外购材料需要缴纳建安营业税么?
作者: popomxd    时间: 2010-10-15 16:05
补充:外购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会计上没有计入库存材料及建设方领用的过程
作者: arzone    时间: 2010-10-15 16:12
并入总产值由总包企业合并缴纳营业税,企业按视同销售纳增值税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0-15 16:15
这部分不属于甲供材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甲供材料就是包工不包料的,你的材料都不是总包去施工的,这不算甲供材料

典型的甲供材料有钢材、水泥之类的,这些材料必须是交由施工单位来施工的,所以是甲供材料
作者: 牛彬    时间: 2010-10-15 16:20
学习一下,TKS!!!!
作者: 海景花园用户    时间: 2010-10-15 16:41
明白了甲供材的真正含义
作者: panguifu    时间: 2010-10-15 17:02
应该缴纳营业税。比寻的
作者: panguifu    时间: 2010-10-15 17:03
应该缴纳营业税,必须的。
作者: 荆棘    时间: 2010-10-15 17:40
不是说:“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同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吗? 所以,我理解的是应该缴纳。
作者: 悠悠漫步    时间: 2010-10-19 21:07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9



关于营业税的问题: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本帖最后由 悠悠漫步 于 2010-10-20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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