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0-9 21:05
标题: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以下简称“79号文件”)据此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文件不仅明确企业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但对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税。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因“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国税发[2000]118号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的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国税函79号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 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 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

  “符合条件”与“权益性投资”的理解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免税的股息、红利不需要弥补亏损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10-10-12 10:19
很想看看究竟  学习新知识
作者: 江苏2005    时间: 2011-1-17 21:30
学习新知识

作者: ft661212    时间: 2011-1-27 23:40
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恍恍惚惚
作者: 君与习    时间: 2011-6-2 10:01
投资收益的问题学习了。。。。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13-7-16 15:4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图兰朵    时间: 2013-7-17 10:57
学习学习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