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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juventus    时间: 2010-10-6 10:27
标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作者: valent2010    时间: 2010-10-6 14:17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哈哈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0-10-6 14:32
学习学习
顶一下
。。。。。。。
作者: wujia822    时间: 2010-10-8 11:15
标题: 很好
学习一下,对工作有用的
作者: 梦游江南    时间: 2010-10-8 15:1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能者为师,共享一下
作者: 梦游江南    时间: 2010-10-8 15:14
回复以后仍不能看到余下的部分,不知是怎么回事了?
作者: 梦游江南    时间: 2010-10-8 15:17
哈哈,原来是完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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