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建成后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兵
时间:
2010-10-1 10:44
标题:
建成后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的问题
某企业2007年10月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根据设计规划需建设A、B、C三幢住宅楼,一个商店,一座锅炉房和一座水塔,其中商店建成后转让给商业部门,锅炉房和水塔不能有偿转让,锅炉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而水塔与商品房不同步建设。
上月末结转自行开发完工的建设场地开发总成本8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15万元,基础设施费25万元,按各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分配。
分配对象 占地面积(平方米) 分配比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合计
商品房A 1500 25
商品房B 1800 30
商品房C 1680 28
商店 780 13
锅炉房 180 3
水塔 60 1
合计 6000 100
问,水塔和锅炉房是否可以不需要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我认为其土地成本最终要分配到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之中,请各位指教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10-2 08:00
水塔和锅炉房是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服务于商品房A、B、C,则需要计算其土地成本,最后分别转入商品房的成本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