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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商将待出售的商品房装修自用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14 13:26
标题: 房地产商将待出售的商品房装修自用如何处理
房地产商将待出售的商品房装修自用如何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待出售的商品房装修作办公室用,商品房是否转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是记入固定资产还是记入待摊费用?

答:根据国税发[2003]83号,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等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并且将商品房转入固定资产。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或分期摊销,但不得预提。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如一次性装修费用数额较大,可一次性进行审批,分期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后年度在每年度分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同时,如果你公司的装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作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返销。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您公司自用房应转入固定资产作销售处理,另装修费用金额较少时,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或分期摊销。
作者: Possion    时间: 2010-3-14 11:45
政策过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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