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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的收入应不应该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29 16:37
标题: 出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的收入应不应该纳税?
大家都知道根据会计核算原理,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有一定成本相匹配的。
    按照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车库),“出售”取得的收入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车库的成本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因此车库不在可售面积范围内(不可售的非要出售,问题就来了),故其没有对应的开发成本,当其取得收入后确认为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但无对应的成本结转。也就是只确认收入不确认成本——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
    有人说了:有成本呀,在结转住宅成本时一起结转了,这样的话如果企业不出售车库,是不是需要将这部分成本挑剔出来呀——显然这个说法不正确。
    其实这个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企业“出售”车库取得的收入本来就不应该作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公共配套设施。但是为什么又有税务机关认定为收入呢?这个要看车库出售”时的情况:
      1、如果企业是和住宅一起销售时或者作为附加条件取得的收入,税务上是作为销售不动产取得附加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来确认收入了。因为企业在应税行为中取得相关利益了。计入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之中纳税。一般来说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是没有相应成本的。
     2、如果企业是单独“出售”的车库取得的收入,税务上就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取得附加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来确认收人了。因为这个“出售”行为是不能签订销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就不能划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本来无权何来产)(依据省略)。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之中。但是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有趣的是:有多少房地产企业还是单独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了——税务机关就偷笑了——又多收5.5%的税了。
可乐的是: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本来不是自己的东西创造性地取得了收入,多纳点税也值得。赶紧拿钱走人。
——税务局“有税收”,开发商“偷到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们中介会计就别操心了。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9-29 17:45
原来是这样的,有些意思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10-9-29 20:44
写的很好,但有部分意见本人不太认同:
一、有多少房地产企业还是单独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了——税务机关就偷笑了——又多收5.5%的税了。即使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那你转移了使用权也得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即使不开发票,营业税是跑不掉的。
二、可乐的是: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本来不是自己的东西创造性地取得了收入,多纳点税也值得。赶紧拿钱走人。虽然地下人防设施开发商本身并无产权,但根据人防设施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是具有相关处置权的,即作为地下车库或其他。你为义务国家建设了配套,国家鼓励建设人防,所以允许有处置权。花了钱的公共配套怎么能说创造性的取得了收入呢?你即使不建设人防设施,也得交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30 07:58
原帖由 jinnee517 于 2010-9-29 20:44 发表
写的很好,但有部分意见本人不太认同:
一、有多少房地产企业还是单独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了——税务机关就偷笑了——。即使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那你转移了使用权也得开具“服务业--租赁业” ...


1、说“又多收5.5%的税了”确实不严谨。做出租纳税人不是房企。说多收是对的,只是不严谨而已。
2、应该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方是谁??不是房企!!

[ 本帖最后由 海南闲人 于 2010-9-30 08:02 编辑 ]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0-11-25 11:25
地下车库永远是块肉,开发商和业主都想争
作者: H···    时间: 2011-10-28 16:07
有道理 那不是地下车库的成本要记入公共配套设施噢 ?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1-10-28 16:27
本帖最后由 加米雪 于 2011-10-28 16:28 编辑

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本来不是自己的东西创造性地取得了收入,多纳点税也值得。赶紧拿钱走人。
——税务局“有税收”,开发商“偷到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们中介会计就别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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