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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自管产、房产回购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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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xiangyong
时间:
2010-9-29 08:19
标题:
房地产企业自管产、房产回购的问题请教
本人在事务所工作,在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遇到两个问题,请教各位:
1、
房地产企业的自管产(房屋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后没有销售的,房产局要求房产企业将房产证办理到企业名下,南京地区,没有找到具体的文件,大概意思),企业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再销售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但是没有计提折旧(国税发
2009
年
31
号文第
24
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积未超过
12
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问题:企业将自管产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是否合适?(企业的理由是办理了房产证)。
个人意见: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
—--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房地产企业的自管产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销售,而将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只是根据销售主管部门的要求,是销售环节中的一个手续,办理房产证与作为固定资产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妥。如有在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行,熟悉自管产政策的请告知具体的情况。
2、
几年前销售一套门面房给个人,房屋已经交付房款已经全部收清,账面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相关税费已经交纳,购房人已经开始经营,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开发企业收回自己经营,原房价
50
万元,现在回购价
100
万元。方案有三个:
1
、客户先办理两证,然后进行二手房过户,房地产企业从经营者手中购买二手房。优点:手续正规,票据齐全,会计处理和税收上没有问题,缺点: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太高。
2:
与客户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将房产直接**到房产企业名下(双方配合可以提供相关的**资料),优点:省掉过户环节的税费,缺点:支付的
100
万元房款,没有合法票据入账,会计处理和税收上存在问题。
3
:双方签订退房协议,退还房款,并给予经济补偿。企业采取第
3
种方式,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没有充分证据)为由签订退房协议,退房款
50
万元,支付赔偿金
50
万元,账务处理:冲回以前年度的收入和成本,按成本结转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
50
万元。
问题:企业的退房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否充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冲减以前年度
的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营业外支出
50
万元,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个人意见:退房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
3
、面积误差绝对比值超过
3%
,
4
、出卖人延迟交付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
3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期限届满一年后,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而企业的退房理由不充分,在会计处理存在问题,而且存在比较大的涉税风险。
与各位探讨,存在哪些问题,能否提供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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