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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承担的EMBA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0-9-26 12:01
标题: 单位承担的EMBA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公司委派部分员工攻读EMBA,学费几十万元,由公司承担,此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承担的EMBA学费不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EMBA属于企业职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报销的EMBA学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学费与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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