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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文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14 13:02
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文如何理解
咨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是否应这样理解本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的区别: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由于会计核算上对于根据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只有在相应预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后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以上述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实际上是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一个纳税调减项目。    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不再提及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不再进行上述纳税调减。如果纳税人将预售收入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预缴申报时,不仅要按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还要对该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增。   以上理解如不正确,请说明具体做法和依据,以方便我公司实际操作。谢谢!



回复解答:
  按照国税函[2006]31号文件执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期间费用)。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8-05-12 11:40


税务局的回答令人有点摸不着头脑,大家说说看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5-16 14:48
总局在线解答:
[ jzm ] 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2008-04-25 11:16:31 ]
[ 缪慧频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2008-04-25 11:16:31 ]
作者: 关典    时间: 2008-6-20 16:3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是对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作出的新规定,并不违背新法精神,根据[2008]299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税款的, 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25%±(当期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收入的实际利润与其预计利润的差额)*25%。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09-11-12 09:38
学习一下,看看到底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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