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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售后回租”的问题,希望大家一起来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xuqqww120    时间: 2010-9-17 16:54
标题: 关于“售后回租”的问题,希望大家一起来探讨
举例:比如一家房开公司新的销售策略,购买商铺后,公司回租3年,假如某个商铺正常销售价格是100W,3年回租20W。如果签合同及账务处理,才能合理避税,降低税收风险。

求解,一起探讨!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八日

以下文件已经失效: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17 19:22
国税函【1999】144号和国税函【2007】603号出租一般企业有效,
出租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适用第13号

[ 本帖最后由 海南闲人 于 2010-9-18 12:02 编辑 ]
作者: xuqqww120    时间: 2010-9-18 09:28
谢谢楼上
作者: 锁澜    时间: 2011-10-16 11:29
谢谢谢谢分享,学习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2-25 21:08
谢谢二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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