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17 09:43
标题: 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
请教个问题 假如我花了1000万 买了政府一块地  然后呢 办产权之前就交了契税 而后面又发生了和地相关的那些补偿 安置补偿费等 这部分补偿要交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我前面的情况属于这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吗 ?请指教

[ 本帖最后由 大胖宝宝呀 于 2010-12-6 09:03 编辑 ]
作者: 高兴-812    时间: 2010-9-17 10:55
我也想知道,顶一下吧
作者: ynzjd    时间: 2010-9-17 11:28
你这是税法规定的,应该要补缴的。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17 12:23
请哪位前辈给解答下 还是可以有别的解决之道
作者: 月夜    时间: 2010-9-28 15:48
我也来学习学习,顺便赚点币。
作者: 看大盘沉浮    时间: 2010-10-7 20:00
我也来学习学习,顺便赚点币。

作者: 看大盘沉浮    时间: 2010-10-7 20:01
我也来学习学习,顺便赚点币。

作者: 510023034    时间: 2012-4-4 20:11
:(:(:(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4-5 23:23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jiandan    时间: 2012-4-6 08:09
要补缴的,刚刚遇到
作者: whx_2003    时间: 2012-4-25 16:21
我也来学习学习,顺便赚点币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