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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税务人员谈纳税调整处理之一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13 14:06
标题: 和税务人员谈纳税调整处理之一
    有某开发区内甲、乙二个企业,甲企业的会计的兼职乙企业做会计,甲、乙二个企业的工资都采用上月工资下用发放的形式,二个企业的会计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将20101月发放200912月的工资及年终奖计入2009年度。
       结果同一税务机关对甲、乙二个企业这个事项作了不同的处理。甲企业的会计就此咨询税务人员。以下是摘要:
       甲企业的会计:为什么同一税务机关对甲企业这个工资事项不作调整处理,而对乙企业这个工资事项作调整处理呢?
       税务人员:甲企业和乙企业的20092010年的税收待遇(所得税税率)如何?
       甲企业的会计:甲企业2009享受优惠税率15%2010年不享受了;乙企业2009没有享受优惠税率,2010年开始享受优惠税率15%
    税务人员:这样就对了。一般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事项采取无罪推论原则,即先承认企业申报事项是正确、真实、合法的,因为企业申报纳税时都签有一个认责声明。
    甲企业的会计:是的,既然税务机关承认企业签认责声明。那为什么还对企业申报纳税检查调整呢?
    税务人员:因为只有企业自己认为准确无误了,税务机关才能进行审核的程序。
    甲企业的会计:哦!明白了,如果连企业自己认为自己的申报事项不准确的话,税务机关是不能进入审核的程序。应该企业自己来修改或者更正。
    税务人员:是的,企业应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进行N次修改或者更正。当企业自己认为准确无误了,也就是企业对自己申报纳税事项进行确认了。税务机关就进入审核的程序。
    甲企业的会计:那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审核呢?
    税务人员:税务机关首先审核企业的涉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要求。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和要求,税务机关是权力处罚的。
      甲企业的会计:我怎么听律师说只要没有偷漏税行为,就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人员: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犯罪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关系并不是以“造成危害后果”来联系的。比如:刑法上,你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虽然你没有动机伤害人或者不能证明你就会伤害人,但是可以对你这个行为进行处罚。
    甲企业的会计:这个我理解了,企业有不符合税法规定和要求的行为,税务机关是有权力对这个“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有偷漏税行为,那是另外回事了。那税务机关下一步如何进行审核呢?
    税务人员:甲企业2009年享受优惠税率15%,而2010年不享受了。企业自己将2010年实际支出费用于2009年税前扣除,对甲企业2009年和2010年税额有什么影响?
   甲企业的会计:这样做,综合2009年和2010年的税额来计算,甲企业实际多缴纳所得税了。
    税务人员:是企业自己选择了多缴纳税的方式。税务机关为什么要调整。何况这个事项企业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和要求。
    甲企业的会计:那乙企业为什么作调整处理呢?
    税务人员:乙企业2009年没有享受优惠税率25%,而2010年开始享受优惠税率15%。企业自己将2010年实际支出费用于2009年税前扣除,对乙企业2009年和2010年税额有什么影响?
    甲企业的会计:这样做,综合2009年和2010年的税额来计算,乙企业实际少缴纳所得税了。
    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规定;是企业在利用工资薪金的安排来减少或逃避税款,这个事项是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和要求。因此税务机关要做调整处理。
    甲企业的会计:税务机关怎么会这样做呢?总是以利于自己的方法来执行呢?
    税务人员:这就是我一开始强调无罪推论原则和认责声明的意思,税务机关原则上承认企业的申报事项是正确合法的。如果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和要求,才会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自己选择多缴纳税方式而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和要求,税务机关就不做要调整处理
    甲企业的会计:我明白了,无罪推论原则看起来有利于企业,其实隐藏了一个利己主义在里面。实际也是一个陷井。
作者: 乔丹    时间: 2010-9-13 15:02
楼主发的两个帖子不错!全部拜读过!!!
作者: valent2010    时间: 2010-9-13 15:35
呵呵,拜读了,好。。。
作者: gaocs    时间: 2010-9-13 15:39
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允许对年底工资奖金计提,第二年清算前必须支付。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0-9-13 16:06
谢谢分享!!!
作者: 东东蜗牛    时间: 2010-9-13 18:05
好东西啊,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满城风絮扬    时间: 2010-9-13 19:11
海大师,我们到处能碰到啊,也不和我招呼一声。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9-14 22:49
全部拜读过!!!
作者: 月夜    时间: 2010-9-30 09:18
走走,看看,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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