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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说说这个税我应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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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星
时间:
2010-9-10 08:08
标题:
大家说说这个税我应该缴吗?
我公司现在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部门发现了下面这个问题,让我公司补3.3%的建筑营业税,我认为不合理。
问题是:我公司将土建施工承包给甲建筑商,将门窗工程承包给乙单位(增值税的经销商),乙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不认可,说应该把门窗的那一部分金额补交建筑安装营业税,否则不让入成本。
我认为,这是分包工程,不符合营业税实施细则中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
不含装饰劳务
)
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务部门不认可我说的,大家什么意见。请多提建议。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9-10 08:18
支持不交.
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销商的铝合金又不是自产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
作者:
pop001
时间:
2010-9-10 08:59
有法可依,支持不交
作者:
飞上云的鸟
时间:
2010-9-10 13:23
不交。国税法(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结合新营业税执行细则,这个营业税是不交的。税务人员的理解有误,条例的意思并不是要交营业税,而是明确混合销售下,企业不能只缴税率低的营业税而逃避缴纳税率高的增值税,在分清的情况下需从高征税,而不是重复征税。
作者:
xccsm
时间:
2010-9-10 15:06
关键是他本身没有卖材料啊。。
作者:
popomxd
时间:
2010-9-10 16:34
标题:
注意117号文件已有部分内容被废止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作者:
xmm577
时间:
2010-9-13 16:32
都解答的很好,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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