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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出租使用权,税局按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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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葵
时间:
2010-9-6 22:57
标题:
人防车位出租使用权,税局按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合理不
我们公司有人防,已将其作为车位使用权出售了,现在税局要求我们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没有发生产权转让的行为,请教各位,谢谢!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0-9-6 23:5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没有产权你们怎么卖出去了,收入并入,成本也让扣呀,也没什么不合理 的
作者:
ella2004
时间:
2010-9-7 07:33
他说是出租,不是卖出去的,个人认为这应该是营业税的范围。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0-9-7 08:25
没有产权,所以不能做主营业务收入,只能作为租赁收入。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7 08:30
觉得 这个不能算主营业务收入 不能算在土地增值税范围 成本和收入都不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9-7 08:43
协议签销售的话,就要。租赁的话不要
作者:
可爱的小丸子
时间:
2010-9-7 13:52
要的,我们这也要哦
作者:
金马山
时间:
2010-9-12 14:37
路过学习了啊,谢谢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6 19:41
视同销售不动产!!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2-4-24 08:19
这和没有产权的住宅地下室处理方式一样吗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4-24 08:23
不合理 但是你需要缴纳出租金额*12%的房产税 人防成本不能扣除 出租人还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2-4-24 08:26
我觉得应该并入收入,因为超过20年的租赁应不算出租了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4-26 17:24
视同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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