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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防车位出租使用权,税局按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合理不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葵    时间: 2010-9-6 22:57
标题: 人防车位出租使用权,税局按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合理不
我们公司有人防,已将其作为车位使用权出售了,现在税局要求我们视同销售纳土地增值税,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没有发生产权转让的行为,请教各位,谢谢!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0-9-6 23:5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没有产权你们怎么卖出去了,收入并入,成本也让扣呀,也没什么不合理 的
作者: ella2004    时间: 2010-9-7 07:33
他说是出租,不是卖出去的,个人认为这应该是营业税的范围。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0-9-7 08:25
没有产权,所以不能做主营业务收入,只能作为租赁收入。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7 08:30
觉得 这个不能算主营业务收入 不能算在土地增值税范围 成本和收入都不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9-7 08:43
协议签销售的话,就要。租赁的话不要
作者: 可爱的小丸子    时间: 2010-9-7 13:52
要的,我们这也要哦
作者: 金马山    时间: 2010-9-12 14:37
路过学习了啊,谢谢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6 19:41
视同销售不动产!!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2-4-24 08:19
这和没有产权的住宅地下室处理方式一样吗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4-24 08:23
不合理    但是你需要缴纳出租金额*12%的房产税   人防成本不能扣除      出租人还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2-4-24 08:26
我觉得应该并入收入,因为超过20年的租赁应不算出租了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4-26 17:24
视同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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